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egov.mofcom.gov.cn提供.
政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8018

更新时间

2021年7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机构

商务部

行使层级

国家级

决定机构

商务部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审批数量

无限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敏感商品(白银)加工贸易业务出口的申请和办理。

咨询途径

在线咨询: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 http://gzly.mofcom.gov.cn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
窗口咨询: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电话咨询:010-65197856(窗口咨询), 010-67870108(统一平台客服), 010-65197564(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

监督投诉方式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办公地址及时间,以其公布为准。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二款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第一款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点击展开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已取得从事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资格。
3、依法订立货物进出口合同。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规定的条件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所提交申请材料不实的。
2、不符合《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规定的条件的。
点击展开

办理流程(附流程图)

1、提交申请。出口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网址为 https://ecomp.mofcom.gov.cn ),进入加工贸易服务促进项下的白银出口管理栏目,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转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及时转报商务部。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充完善后转报商务部。
3、征询意见。根据管理需要,商务部可以就申请企业的冶炼加工工艺、白银加工回收率、白银申请出口数量等事项征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意见。
4、受理和许可。对于在线提交的符合规定的申请,商务部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单号等相关电子数据。
获得许可的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在出口许可证申领系统中填写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单号,然后向有关发证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点击展开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材料填写样本

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申请人自备(原件)

必要

1份

电子(含表头、进口料件表、出口成品表、单损耗表)

进口料件商检证明

申请人自备(原件)

必要

1份

电子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申请人自备(原件)

必要

1份

电子

企业出口合同

申请人自备(原件)

必要

1份

电子(首页、盖章页)

企业加工工艺说明

申请人自备(原件)

必要

1份

电子(非必填项)

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二)在线接收 https://ecomp.mofcom.gov.cn/

办理方式

重点敏感商品(白银)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出口许可证发放(白银)等。

审批结果

加工贸易项下白银出口实行网上审批,不再签发纸质批件。企业凭系统生成的电子单号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出口许可证时,不再加验商务部批件(纸质)。

结果送达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系统自动生成办结通知。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出口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常见问题

附件

办结通知单【点击查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