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基本信息
18002
2021年7月
行政许可
承诺件
国家级
商务部
前审后批
非首次举办展览会的申请,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首次申请冠名“中国”等字样展会或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展会项目首次举办的申请,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时间以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无限制
不收费
0次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的申请与办理。服务对象为首次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下简称“中国”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包括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电话咨询: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010)67870108-3;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010)65197856;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010)65197001、65197375。
在线咨询: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30。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2号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材料填写样本 |
份数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一 |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函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1 |
阐述申办理由,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二 |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表需填写准确完整,其中“ 展览内容”应简明扼要 。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三 |
主办单位资质证明 |
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按单位性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仅首次申请或主办单位变更时需提供。 |
四 |
境外机构注册副本 |
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
如无境外机构参与主办,不需提供。 |
五 |
主办单位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如主办单位为两家以上,应提供所有主办单位共同签署的联合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民事责任主体。 |
如单独主办,不需提供。 |
六 |
主办单位变更证明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如往届展会主办单位不再参与主办本届展会,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如主办单位无变更,不需提供;如新增主办单位,按第5和7项要求提供材料即可。 |
七 |
主承办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如主办单位为两家以上,应提供所有主办单位共同或分别与承办单位签署的主承办协议。 |
如无承办单位,不需提供。 |
八 |
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阐述展览会前期市场调研情况、组织机构、保障措施等,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九 |
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方案应详实具体、分工明确、切实可行,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十 |
展览会安全生产方案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应包括展台搭建和拆除、防火安全、用电安全、使用设备、高空作业、个人防护设备、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具体要求和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十一 |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应包括具体处理和应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十二 |
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应包括具体处理和应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十三 |
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应包括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等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开展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和举报处置等工作,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
|
十四 |
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函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意见函内容应包括展会名称、举办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展出内容等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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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上届展会会刊 |
原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展会名称、主办单位、举办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应与审批/备案信息一致。 |
|
十六 |
上届展会批件 |
复印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上届如未按规定报批,应附说明。 |
|
十七 |
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复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工作方案 |
复印件 |
电子扫描件 |
无 |
1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展览、展销等活动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
(二)申请材料提交
取消递交纸质材料环节,申请人可通过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在线提交资料。
申请接收
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点击“正式受理”后,正式接收申请材料。
办理方式
(一)新办展会的主办方应在展会开展前6个月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按规定要求在线提交完整准确的申报资料。
(二)依申请变更:批件下发后,批复同意举办的展会名称、主办方、办展地点、展览内容要件之一有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展会举办前履行变更手续。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在线提交资料。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登录后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审批结果
商务部以批件形式下发审批结果。 批件样式见附录3
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件送达。 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告知。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许可法》、《在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常见错误示例
一、 申请函写为备案函。
二、 申请材料不全。
三、 申请材料中未说明上届展会中境外参展商比例。
四、 申请函抬头将“商务部”误写为“商务部服贸司”。
五、 申请函中未写明展会英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