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商务部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办理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八)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企业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审定,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 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并发放《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告知方式:商务部公告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商业改革发展司 85226407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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