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的刑法条文虽然未有“多次”一词,但其表述罪名的构成条件包含“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而“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往往也蕴含“多次”的内容。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的“多次”,学界争论一直未休止,实务部门也未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笔者试图立足于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层面的理解出发,对刑法意义上的“多次”进行解读,以期澄清一些模糊认识,厘清一些概念界定,并对基层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提供些参考意见。 一、以相对动态的方法论,结合具体条文的内容理解“多次”的含义 二、多次”的认定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