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本罪简介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