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原文
寻衅滋事罪原文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1)寻衅滋事次数、时间、地点、实施过程。(2)寻衅滋事的手段(①随意殴打他人;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及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3)作案的工具、数量、来源及去向。(4)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5)犯罪的危害后果。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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