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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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
符某某、萧县公安局报复陷害罪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1322行初23号【案由】行政登记原告:符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告:萧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133G。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局局长。 原告符某某诉被告萧县公安局户籍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符某某诉称,2008年之前,符某某的公民身份信息登记的号码为3422221971,该身份信息后被萧县公安局楼派出所违法变更为许某,顶替者叫庞袓某某(庞某某伪造材料办理了自己的死亡注销),导致其本人在2008年、2009年间无法办理身份证,在其不知情下,顶替者冒名办理了离婚手续,找不到工作,无法登记居住,造成生活困难。符某某去银行取原身份证名下银行存款,银行以不是本人为由拒绝取款。2020年10月,符某某要求祖楼派出所为其开具342222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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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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