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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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改税 
水资源税改革征收和税率
一、纳税人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二、税率按不同取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1.地下水税额>地表水2.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3.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4.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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