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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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2007 年第 5 号  《洗染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                        工商总局局长  周伯华                        环保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洗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
洗染业管理办法.docx
洗染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xx年第5号《洗染业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2月3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洗染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洗染业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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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洗染业管理办法细则
重庆市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洗染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洗染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本地区洗染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洗染业,是指从事洗衣、烫衣、去渍、染色、织(修)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上色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一)洗衣:利用各种洗涤机器、洗涤原料或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对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上色。(二)熨烫:运用各种机器和设备,将洗净或新缝制的衣物进行“定型”整理、去除皱褶,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三)染色:运用各种染料、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类衣物及纺织物进行染色加工。(四)织补:运用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原样。(五)去渍:运用各种去渍剂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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