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