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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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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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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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830刑初86号【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1(曾用名王2 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群众,住汶上县。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汶上县侦查机关取保候审,经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山东兴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二部刑诉〔20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份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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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寿光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 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1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同年7月22日,昌乐县看守所以身体患有疾病为由要求暂缓收监,被告人自行离开,2021年8月5日被再次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某,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Z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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