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一)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界限。两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广义上来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身也是一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含有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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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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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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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096号【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诉机关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4年1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某某,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柳某,农民,2014年1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南检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柳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柳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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