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979年的刑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背景之下,在这一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现象并不突出,因此,1979年的刑法没有系统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依投机倒把犯罪、制造、销售假药犯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玩忽职守犯罪等进行论处。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对该刑法典第117条条进行了补充,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43 页
43.1K
9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司法解释
3 页
11.9K
2399
销售生产伪劣产品案件
5 页
16.2K
29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 页
12.3K
656
夸克文档
全部4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