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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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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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局长。上诉人赖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以下简称温江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行初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赖某某不服温江区公安分局作出的成公温(交)决字2006第19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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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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