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认定犯罪分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为: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刑法》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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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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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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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金融凭证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海口金兴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海南省海口市,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因涉嫌金融票据诈骗罪,于1998年1月20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于1998年2月17日转监视居住。经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批准,于1998年7月27日被原海南省地方公安处执行逮捕。经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决定不起诉,于1999年9月7日被释放。于2000年3月28日被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月11日被江苏省公安机关抓获,于同年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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