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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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有哪些
金融犯罪有哪些近年来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1、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有很多种类,本文主要指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工具实施的金融犯罪。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银行资金或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同时也是危害非常大的一种计算机犯罪。由于网络存在的一些固有缺陷和管理疏漏,犯罪分子可以侵入系统内部,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占为己有。目前浦东某银行内部计算机曾发现黑客侵入,但发现及时,犯罪分子未能盗取资金。截获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的信息,直接非法划拨,硬性上帐。银行与客户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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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 刘宪全 电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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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研究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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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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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38种罪名-百家号
金融犯罪的38种罪名包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金融犯罪的38种罪名包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家号 · 2024-03-21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论评-夸克文档

1. 概述作为一类特殊的经济犯罪,其刑事立法历来受到各国法律界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和复杂化,金融犯罪的形式和手法也日趋多样化和隐蔽化,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对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更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主要目标在于预防和打击各种金融违法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刑事立法,可以明确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幅度和适用条件,为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刑事立法还可以发挥预防和威慑作用,通过严厉的刑罚手段,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2.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历史演变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在我国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演变过程,其发展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形成、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进程紧密相连。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现今,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在不断地完善与深化,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需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金融市场尚未形成,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处于起步阶段。当时的刑法典并未对金融犯罪进行专门的规定,而是将其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对金融犯罪的处罚也较为简单。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金融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原有的刑事立法已无法满足打击金融犯罪的需要。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也迎来了重要的转折点。

3.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现状分析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金融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多变,对刑事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金融犯罪刑事法律体系。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金融犯罪的罪名、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为打击金融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现有的刑事立法在某些方面已经显露出滞后和不足。对于新型金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现有法律往往难以完全适应,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部分金融犯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4.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在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领域,各国因其历史、文化、经济及法律体系的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的立法特点和实践经验。通过对比研究不同国家的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为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从立法模式上看,不同国家存在显著差异。有些国家采取统一法典的形式,将金融犯罪纳入刑法典中进行统一规定,如德国、法国等。这种立法模式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便于司法适用。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单行法规或附属刑法的方式,对金融犯罪进行专门规定,如美国、英国等。这种立法模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金融犯罪的新特点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在罪名设置和构成要件上,各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5.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应进一步明确金融犯罪的界定和范围。金融犯罪的种类繁多,但部分罪名的界定尚不够清晰,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建议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应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金融犯罪往往涉及巨额资金,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巨大损失。在刑事立法中应充分考虑金融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设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对金融犯罪的有效惩治。还应注重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金融市场不断创新,金融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立法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适应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型金融犯罪。立法还应关注国际金融犯罪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犯罪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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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夸克文档

1.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排除和利用双重含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系永久性占有,由排他支配、利用取得的财物双重意思构成。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取得钱款行为已将排除意思体现得淋漓尽致,所以何为“利用”的意思往往是评价“非法占有目的”概念的关键点。如挪用公款和贪污,挪用是非法占有资金的使用权;贪污是非法占有资金的所有权且没有归还的行为。实践中常常使用“据为己有”来说明非法占有,以所有权为依据,永久性占有非法获取的资金,自然也不期待行为人有归还的意图。“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决意之时间点多在事前,如明知无归还贷款能力而意图占有。

2. 对于金融领域刑民交叉的处理问题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集中、分歧较大、矛盾突出的领域,有其法律和事实上的客观必然性,这其中既有公、私法二元划分的根源性原因,又有刑法、民法在法律体系中不同地位、性质、目的、纠纷处理方式等理论性原因;既有非法集资罪名构造、刑民诉讼程序设置等立法层面的原因,又有公、检、法机关之间及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等执法层面的原因;既有金融监管职能缺位、金融体制创新不足等社会管理方面的原因,又有社会群众贪利盲从、防范意识淡薄等个人层面的原因。由此可见,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金融体制改革,刑法、民法及其程序法修订,公、检、法机关职能分工、工作协调等各个方面。

3. 金融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理金融诈骗共同犯罪中,最令人困惑的是内外勾结骗取银行、客户资金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内外勾结作案,较为多见的是票据诈骗案和金融凭证诈骗案。有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偷换客户印鉴,提供资金到帐情况等内部消息,然后,内外勾结用伪造的凭证骗走客户资金。有些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存单样张或提供办公场所,供犯罪分子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行骗。内外勾结作案,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点,也是司法认定中的一个难点。办案实践中面临的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事实证据问题,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和心理事实不好确认;二是定性问题,定金融诈骗还是职务犯罪的共犯难以决断。对于内外勾结骗取银行

4. 金融诈骗犯罪未遂的认定与处理在金融诈骗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方面,比较难办的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判断金融诈骗犯罪的既、未遂,二是伪造金融票证实施金融诈骗未得逞如何处理。(一)金融诈骗犯罪的既、未遂的利断标准金融诈骗罪作为一类以他人财物为占有对象的直接故意犯罪,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中不无争议。其中,有人主张以行为人实施了金融欺诈行为为既遂,即认为金融诈骗罪是行为犯;有人主张以被害人交付财物时为既遂;有人主张以行为人取得财物时为犯罪既遂;有人主张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时为既遂。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采用“实际控制财物”作为金融诈骗犯罪既未遂的标准。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依据。1996年最高法院《解释》指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5. 金融诈骗犯罪牵连犯和法条竞合犯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说,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法条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法条竞合,一般分为两种:包容的竟合、交叉竞合。前者如刑法分则第2章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的竞合,普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竞合等,后者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竟合,不同金融诈骗犯罪的竞合等。金融诈骗犯罪中,法条竞合的情形要多于牵连犯。(一)伪造金融票证与金融诈骗犯罪牵连犯的定罪处罚比如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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