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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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销售金额怎么判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法规》、《河北省刑事立案标准》2020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常见案件立案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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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刑事决书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葫芦岛市南票区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XX镇XX屯村。因本案于2014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以葫南检刑诉(2014)第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梅某飚、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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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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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1、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决书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2,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案发前系太康县转楼信用社信贷员,住太康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4年1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外逃;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到案后被本院取保候审。因审理需要,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7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辩护人谢某3,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某4,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2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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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定罪量刑,缓刑,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主观明知,销售金额,主犯从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鉴定意见#刑事律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缓刑#无罪#取保候审
食品刑案律师-范东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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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金额和量刑
李贺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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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判
张保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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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定罪量刑,缓刑、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主观明知,计算销售金额,主犯从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鉴定意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律师#缓刑#取保候审#食品安全
食品刑案律师-范东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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