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例
京口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告单位丁村五组负责人。2005年10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以每亩200元的价格承包丁村五组土地55亩,承包期20年。2011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将承包土地中的20亩土地以每亩8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顾某某、张某、章某某建设养猪场,养猪场非法占用农用地18.73亩,破坏耕地9.65亩,系基本农田。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将丁村五组20亩土地租赁给被告人孙某某用于建设养牛场,租期15年,租金每亩800元。后被告人孙某某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养牛设施,经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7.09亩,破坏耕地6.02亩,系基本农田。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倪某某、杨某某、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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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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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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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邓州市。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2016年6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彭某某,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某,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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