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2007-12-16 07:49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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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1022刑初414号【案由】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1,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劳务人员,住浙江省三门县。2016年4月18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付某某,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6]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1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1及其辩护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份,被告人章某1支付434521元(包括土地款和补偿费)向海游街道寺后村转让得该村集体所有的四家山脚8.8亩土地使用权。2014年被告人章某1在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以2458000元(包括土地款和建筑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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