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例
2005年10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以每亩200元的价格承包丁村五组土地55亩,承包期20年。2011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将承包土地中的20亩土地以每亩8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顾某某、张某、章某某建设养猪场,养猪场非法占用农用地18.73亩,破坏耕地9.65亩,系基本农田。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将丁村五组20亩土地租赁给被告人孙某某用于建设养牛场,租期15年,租金每亩800元。后被告人孙某某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养牛设施,经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7.09亩,破坏耕地6.02亩,系基本农田。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倪某某、杨某某、顾某某、张某、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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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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