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出让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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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出让土地罪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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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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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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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梨树县。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于2019年8月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某某,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二部刑诉[2019]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布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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