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同判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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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的最新规定 
同案同判、类案检索(最高院7.31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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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案同判”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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