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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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标准
1、与一般违法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所谓情节严重,指: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多次强迫交易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2、交易中“认定”: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
郭某1强迫交易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于沅江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塞南湖村***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唐某某,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某某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3)沅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提出上诉。本案于某某一三年十一月一十五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某某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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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强迫交易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某,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某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吉052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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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1强迫交易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1,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线桥三分公司,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20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钱某某,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某某,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1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浙011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某1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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