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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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民法性质无疑应是其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体现。但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复杂,要概括出其根本属性并得到普遍认同,确非易事。可以说,学界至今对民法性质具体表现尚无公认的定论。有的认为民法本质应反映为市民社会法、私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实体法。有的认为民法性质是国内法、私法、普通法、实体法。有的认为民法是权利法、私法(原则上)、市民法。而更多的大陆法系学者仅强调民法是私法。何况,在我国大陆对民法性质研究始于20世纪末,之后才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的确,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属性可从不同角度切入评析,但若要揭示事物的根本属性,则应紧紧抓住该事物内在固有属性予以考量。
简述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本质
民法基本原则性质分析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国家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将民法归入私法范畴,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并有助于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这主要是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归纳得出的。从历史发展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与此相适应,形成了由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制度组成的民法体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存在的,一般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各种非政治领域。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从起源来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的功能,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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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法的性质
终于追到Vincent啦
6个月前
00:38
一分钟记住民法的性质
无事就滚去学习
9个月前
05:43
【法硕戴寰宇】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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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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