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交通管制员执照...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m.sm.cn提供.
日中国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3(1996年4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1月8日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2006年6月21日民航总局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管制员执照的申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2006年6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8号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管理
下一页 网络不给力?刷新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