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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一)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2)生产销售食品是否有毒有害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界限。两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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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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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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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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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包括: 03、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在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环节直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相对容易。在“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时,则需要区分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明知”的认定,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04、关于本罪的量刑 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共分为三个量刑档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刑法》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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