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立案标准为: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3、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四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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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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