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2017年12月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荆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于某,咸阳市渭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字(2017)第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