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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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简单来说就是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资格。换句话说,在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通常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原告的委托人帮助其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诉讼的结果直接受合格与否的影响。在法庭上,我们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这时,法院就要审查主体资格并作出判断,这即为诉讼资格是否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因此,法院是不予受理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而提出的诉讼的。即便是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也会被驳回起诉。“”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并由此受人民法院所做判决的约束。而诉讼实施权,即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案件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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