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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208 河北-石家庄 合同纠纷 2024-05-03 07:4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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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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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合同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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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取转卡相关费用是合理且合法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而言,转卡代表着一种实质的合同转让行为,其必须获得非转出方(也即新持有人)的明确批准方可实施。通常情况下,健身房会同客户于签约时订立一份详细的协议,明确注明转卡将会产生一笔相应费用的规则和条款。此份协议恰恰显示了健身房作为一方已明确认可并同意转卡这一操作,代表他们已自愿地对自己的权益有所割让。同时,这份协议也是由双方基于公平、自愿以及充分协商的原则达成共识后依法签立的,使之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合法性也不容忽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并非必然需要通过公证才能具备法律效力,然而经过公证之后的协议其法定影响力超越了一般的协议。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订立关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协议书,就婚后收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不需强制执行公证手续,此项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约束力。公证并非构成婚内财产协议生效的唯一因素或必要条件,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协议证明将更为有助于增加社会公众对此类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可度和信赖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为同窗购置手机实际上并不必然触犯法律法规。 需依循客观事实来看待这个问题,其影响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手机购置资金的来源、手机本身的实际价值及其购买所要达成的预期目标等等。若是用于购机的资金来源于自身合法的收入渠道,而且手机价值并未超出一定的额度范围(诸如3000元这样的界限),那么一般来说,为同窗代买手机便不会触发法律层面的问题。 相反地,若购机资金源于非法渠道,譬如通过盗抢所得,或者手机本身价值远远超越了上述的门槛(即3000元),此种情况下便有可能涉及到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罪名,因而在法律上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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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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