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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电动车肇事秒变“机动车”,其中的责任鉴定“水很深”!

近日,张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撞人后,经交警部门鉴定,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系机动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需支付伤者赔偿金27万。

张某对此苦不堪言,明明买的两轮电动车,却变成了机动车,这加大了车辆的不合理危险和损失扩大的风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遂一纸诉状将销售商家和生产企业告至当地法院。被告销售商家辩称:我方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不存在隐瞒事实和欺骗销售,张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非电动车存在瑕疵,且电动车已买两年多,期间都能正常行驶,可见质量无任何问题,我方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生产企业辩称:案涉电动车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系权威部门检验合格产品,2016年投入市场流通时,不存在设计和质量缺陷,本案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系张某夜间行车未注意观察,确保行车安全所致,与车辆性质无因果关系,且事发后对车辆的鉴定结果,不能证明车辆投入市场流通时存在产品缺陷,故张某的诉请缺乏相应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被告生产、销售的二轮电动车整车重量、最高行驶车速和制动等多项指标均超过国家标准,致使该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 ,同时,由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路,而驾驶非机动车危险相对较小,技术难度相对较低,依法不需要办理驾驶证,不合理危险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根本判断标准,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即使产品检验质量合格,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受害,该产品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该电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综合本案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损失部分的20%,其余损失原告自负,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根据最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电动机功率不大于400W且有脚踏驱动功能,超过此标准的即为电动两轮摩托车,此为机动车。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性能、速度、整车质量方面不能盲目超标,同时应做出明确标识或警示,否则,违规导致不良后果将承担法律责任,车辆驾驶人要明白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两轮摩托车(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应持驾驶证,违者将受到交警部门的拘留、罚款,违法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M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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