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应用

电动力微信公众号

浙江设定三年新国标过渡期政策,明年4月大限将至!

分享到  
2018年11月27日(昨日)上午10:00,在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于举行了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政策新闻发布会。省经信厅副厅长诸葛建、省公安厅交管局政委何卸洪、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振华均出席此发布会。

在今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

  近日,浙江省率先响应国家公示政策,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
此次发布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内容:

一、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企业应向消费者注明其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文件规定,即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

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二、禁止未经登记的电动车上路行驶,消费者需申请备案登记

文件明确,即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消费者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三、禁止非新国标电动车,设定三年过渡期

文件规定,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距离新国标执行的日期还有半年的时间了,限期将至,在这里也给行业人一个思考:生产销售企业对于自身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是合格有安全保障的产品;经销商是否真正了解出售的产品,清楚国家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买到的车是否存在隐患,是否清楚电动车交通规则。

浙江省作为生产电动车销售产量的主要省,此次带头响应国家关于电动车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相信不久,全国各地都将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使电动车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的道路。
编辑:Ting

网友评论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