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北京一门店销售2台低速电动车,经销商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2年!
据悉,被告人王某国与张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内,向王某、张某销售电动四轮车各1辆,销售金额共计56000元。
另查扣被告人王某国尚未销售的电动四轮车62辆,经鉴定,货值金额共计528360元。经检验,上述车辆安全防护装置等项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被告人王某国认罪认罚,后协助抓获同案犯张某某。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国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王某国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扣押在案的电动车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扣押的电动四轮车六十二辆,依法予以没收。
低速电动车新国标尚未出台,广大经销商购买销售相关产品时切忌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提醒大家以此为鉴,切勿以身试法。
编辑:MA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