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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电动车租赁经营需谨慎,千万注意这4点!

电动自行车租赁行业注意了,又有地方就电动自行车租赁提出严格规范要求!

11月23日下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座谈会,对规范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行为提出四点要求:

0强化思想认识,切实筑牢安全发展理念

对于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为厦门发展做出的贡献,为老百姓出行提供的便利,要予以肯定。但也要认识到行业存在的问题,如:利用不正当手段欺诈骑手,出租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易造成极大的安全风险。企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规范、诚信经营。

0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租赁企业必须认识到自身承担的主体责任,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立行立改。要强化内部管理,对于已出租的改装超标车要及时、全数召回整改,确认合法、合标后方能出租。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合同、经济制裁手段对骑手进行约束。加强信息互通,发现提供改装服务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03 强化执法检查,坚决扛起监督管理职责

规范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是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要加强突击检查、联合检查,追溯源头、发现问题。市质检院要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对今后出现的违规出租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严惩不贷,从重处罚。

04 强化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共治共享氛围

租赁企业要加强对骑手、内部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租赁企业要积极建言献策,共同完成好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任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宣传好正面典型。

此外,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还通报了近期电动自行车租赁市场的检查情况,于11月10日和17日共查处3起租赁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会上,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特别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请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编辑:M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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