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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这6种行为将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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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动车、三轮车由于自身的便捷性和灵活性,成为越来越多百姓出行的首选代步工具,随着市场保有量的激增,管理层面亟待跟进相应的政策规范。为进一步优化电动车管理,广州市明确指出电动车的六种禁止行为,若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超10次或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日前,广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地方性法规起草的相关规定,11月10日至11月29日公开征求公众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41条,旨在规范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未上牌电动自行车上路将被罚款

在车辆登记及行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该市上道路行驶。用于网约配送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在登记时应当申领专用号牌。

在道路行驶时,征求意见稿具体明确了驾驶人的六种禁止行为,包括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拨打接听电话、浏览通讯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目前,广州已正式对未登记上牌仍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对此,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进行了规定:“驾驶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网约配送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集中充电设施按所在场所执行相应电价

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严禁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电动自行车。若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并告知当事人;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对现场予以清理,并告知当事人。

另外,充电设施建设一直备受关注。征求意见稿提出,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将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按照所在场所执行相应电价。

其中,物业服务人发现服务区域内有前款禁止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处理。

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拟与个人信用档案挂钩

在网约配送车辆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转让、出租、出借网约配送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禁止使用非网约配送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从事网约配送活动。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广州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但根据不同区域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市民实际需求,可以适度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身份信息和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网约配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信用档案。

编辑:M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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