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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三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取得英语资格相应等级签注的,方可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
  申请英语资格签注的,除了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并获得有效的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考核等级证明文件。申请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根据空管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增加管制员执照特殊技能签注,以表明持照人有从事特殊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管制员工作地点应当与其执照上的地点签注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持照人可以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执照类别、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点签注。申请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管制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第I项)变更时,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三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二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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