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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学校食堂制售不合格“豉油鸡”,罚6.6万元!

www.guangzhou.gov.cn2024-04-17 17:30:28来源: 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4月16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切实保障校园食品安全,2023年12月起广州市食药安办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天河某学校制售“豉油鸡”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合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制售的豉油鸡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豉油鸡”货值金额192元,因尚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3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越秀区某学校食堂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2023年10月19日午餐“五香烤鸭”未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部分学生食用午餐后引起肠胃不适,综合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查等资料,判定为诺如病毒感染引起的聚集性疫情,部分诺如病毒感染病例可能为接触传播,不排除食源性传播。当事人未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白云区某高级技工学校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标食品

经查明,当事人食堂制售的午餐烧鸭、晚餐手撕鸡的留样经广州市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出变形杆菌,即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为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制作手撕鸡的流程和方法,属于冷食类食品,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珠区某幼儿园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于2023年11月6日及2023年12月25日进行两次检验后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中显示: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6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仍清洗消毒不合格,属于拒不改正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某中学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某中学开办学生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检测机构于2023年10月8日对其经营的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盘)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该消毒餐饮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荔湾区某幼儿园使用的勺子大肠菌群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某幼儿园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勺子经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勺子由当事人自行消毒,供食堂就餐人员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 吴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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