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全集》相关注释史料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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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新版《鲁迅全集》,其中的一个注释引起了我的注意,那就是和鲁迅1912年到1926年在北洋政府教育部任职期间的同事“王仲猷”即“王丕谟”有关的情况是否全面和准确。

      从鲁迅日记最早提及此人“将结婚”的1913年10月起,到1925年8月鲁迅遭免职后他的来访为止的十多年时间里,两人的关系似乎经历了一个先近后疏,继而又亲密的过程,1923年到1924年间,他们不仅常常相互走动,还鱼雁往来,谈心议事。尤其是鲁迅的北京西三条故居的买定、装修等,都仰仗了王仲猷的襄助。对于这个人,新版《鲁迅全集》在“书信”和“日记”中分别有两处注释。一处说:“王丕谟,河北通县(今属北京)人。曾任北洋政府教育部社会教育司主事及京师通俗图书馆主任、中央公园图书馆阅览所主任等职”(见第11卷第367页);另一处说:“王仲猷名丕谟,河北通县(今属北京)人。教育部社会教育司第二科主事,兼教育部阅览室主任,后又兼京师通俗图书馆主任、通俗教育研究会会计干事及中央公园图书馆阅览所主任”(见第17卷注第17页)。这两个注释和前些年那个版本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其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仍然没有修订:一是注文内容不尽一致。比如,第17卷的注文较第11卷的多了“教育部阅览室主任”和“通俗教育研究会会计干事”两个职务;二是第11卷中并没有像第17卷那样将王丕谟“字仲猷”的字样同时标出,加上两卷注文内容的不统一,有可能被误认为是两个人;三是有些史实挖掘不够。比如,仅我所知道的关于他是回族,以及其父王治增(字如川,或称“汝川”)为辛亥革命志士。而王仲猷本人在其间曾协助其父负责联络京津学界各团体,幸免一劫,并于辛亥革命后被推为中国回教俱进会文书部长等。这些涉及到人物品格和思想的重要事迹,均未有注(以上见宁夏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白寿彝主编《回族人物志·近代》第155至第156页“王汝川”条和民族出版社2001年出版《绿苑钩沉——张巨龄回族史论选》第89至90页)。

      毫无疑问,鲁迅一生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精神和文化财富,不仅包括他近千篇的诗文创作和千余封信件,也包括时间跨度达25年的日记。他的这些日记,并不是事无巨细的流水账,而是有心之笔的总汇。本文开头所提到的王仲猷结婚的事,鲁迅就做了下列记述:

      一是1913年10月30日,他写道:“三十日晴。王仲猷将结婚,贺二元。”

      一是1913年11月2日,他写道:“二日雨。星期休息。午后王仲猷在铁门安庆会馆结婚,往观,礼式以新式参回教仪式为之。”

      同事结婚,大家关心,这本是极其平常的事,但在鲁迅那里,这一次却不同。对于王的婚礼,他不是当作一般的应酬,而是看作一次难得的了解回族风俗、开阔眼界的机会。因此,他的日记写的就不是“参加”或“出席”,而是以郑重的态度写做“往观”。

      鲁迅为什么如此看重这件事,11月2日那天,又只记了这一件事呢?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想贡献自己的有关研究成果,并披露所发掘的未曾公布的原始资料。

      1913年前后,正值封建颠覆,共和初肇。那时,人们对于这个新的共和政体知之不多,特别是少数民族更加关注新政权的相关举动;另一方面一些外国势力(如沙俄和英国)则在我国新疆和西藏地区大肆进行分裂活动。这样,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或官方、或民间、或专业、或综合的刊物和媒体,就都争相介绍相关的民族宗教常识和新政权的有关政策。同时,一些少数民族和有关宗教的开明人士,也积极对婚丧嫁娶等礼俗进行改革,主张文明礼仪结婚,倡导节俭操办红白喜事。所谓“文明结婚”成为当时一种时髦之举。王仲猷的结婚典礼,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举行的。所以,它不仅成了不少人关注的热门话题,也成了一些报刊杂志的热点新闻。比如,一家称作《爱国白话报》的报纸就对此做了事前报道,请看:

      教育部主事王仲猷君,本是清真教人,不但品学兼优,且于回教之发达,很有大宏愿力,现在回教俱进会为文牍干事。日前与鲜女士订婚。因提倡改良婚嫁起见,拟按着本教教规,参照新式婚礼,制定一完善礼节,以为社会之倡(见1913年10月31日该报第4版)。

      该报记者预测说:“想届期观礼者,必有一番热闹”(同上)。

      这里要指出的是,鲁迅记的是“新式参回教仪式”,而消息却称,婚礼是“拟按本教教规,参照新式婚礼”进行。两个说法的主次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有人根据日记从汉族民俗角度推测的关于“所谓新式,也就是不跪拜,改鞠躬;不拜天地,改证婚人证婚;不坐花轿,改坐扎彩双马四轮大车而已”的说法就失之正确,加上对其婚礼“具体情况”的“不得而知”,继而产生关于“这位王仲猷先生结婚,不知男女双方都是清真,抑或只有一面是清真”的疑问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男女双方”的王、鲜二位新人,都是“清真”。“王”,如笔者前述,是当时河北通县(今属北京)张家湾镇花园府胡同的回族人氏;“鲜”,则是当时河北密云县(今属北京)古北口镇河西村的回族人氏。所以,婚礼消息中的“按本教教规”,再“参新式”的说法,是准确的。至于上述的“不跪拜”、“不拜天地”、“不坐花轿”,以及由“证婚人证婚”(由“阿訇”,即宗教人士担当)等,是回族固有的。这样做,属于良好风俗的继续发扬,而不是民族婚礼改革的内容。

      那么,其改革究竟在何处呢?

      在说明这一问题时,我想先报告读者一个惊喜,即,笔者在进行相关领域的研究时,发现了上述人称“不得而知”的婚礼“具体情况”的原始报道。原来,担任这次婚礼证婚人的不是别人,恰恰是当时被聘担任《回文白话报》编辑主任和《京华新报》此后不久创刊的专辟副刊主撰人的著名回族伊斯兰学者张子文。他精于汉学,能操四种外语,是一位早为人们所推崇的民族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参见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杨惠云主编《中国回族大辞典》)。

      思想开明的张子文在证婚时,一方面遵从民族习俗,“用阿拉伯文”“致训词”,“掷喜果”,并实行“拿手”(即,亲朋彼此两手相握,同时恭颂“安拉”)礼;另一方面大胆改革,允许“新人”向“介绍人”、“证婚人”、“主婚人”,以及双方父母有关亲人之间行“鞠躬”礼,并添加了“奏乐”和证婚人汉文祝词的朗读。据当时报纸的报道称,“此事为清真教改良婚礼之创举,各界男女志士,皆欲望其风采,觇其仪注。是日前往参观者甚多,欢呼赞美,颇极一时之盛。”(见1913年11月3日《爱国白话报》第4版)。

      从这里,也就更能理解鲁迅所以要去“往观”的内心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