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红星 刑法学博士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上海市浦东警方于3月11日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曾某某(女,26岁),销售人员周某某(女,26岁)、郭某某(女,30岁)等32名犯罪嫌疑人。现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中,郭某某(女,30岁)正是2019年7月13日刚刚刑满释放的郭美美。
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郭美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的消息,此次郭美美等32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是因为销售了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
西布曲明常温下为白色结晶性粉末,主要用于肥胖症的治疗。由于西布曲明有增加心脏病的风险,我国已于2010年10月3日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全球范围内,美国、澳洲、欧盟等国已陆续废止该药品的许可证。
我们以关键词“西布曲明”对判例数据库进行搜索,近年来,共有约900个刑事案件与此相关,被告人被起诉的罪名基本上均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陈红星律师表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通报的消息和过往案例来看,郭美美等人很可能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院起诉,如此次郭美美构成犯罪,将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累犯将从重处罚
郭美美距离上次释放仅1年零8个月的时间。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郭美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7月,郭美美刑满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陈红星律师表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通报的消息和过往案例来看,若郭美美等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郭美美个人因具有累犯情节,将被从重处罚。
郭美美此次是否构成犯罪?
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方面看,只要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即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另,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来看,并不需要郭美美明确认识到掺入的原料是“西布曲明”,只需其明知该原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可。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具体的情形就包含了提供广告等宣传。
至于郭美美此次能否定罪以及具体量刑,陈红星律师认为尚需全案证据进行判断。这些信息包括诸如郭美美的认知能力、涉案药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严重性、销售金额以及是否接受过消费者的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反馈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国刑法针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多个罪名,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从目前看来,如果郭美美等人确实实施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的,即使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文作者:陈红星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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