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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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03:00 关注

      转自:法治日报

      □ 陈兴良   案例类作品在整个法律图书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也是读者喜闻乐见的一种法律图书类型。邹兵建的《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一书采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对十个刑事案例进行学术探究,在案例类作品中独具一格。   从书名就可以看出,本书是采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对案例进行研究的著作,因而虽有案例研究之名,事实上则是以案例为线索写成的刑法教义学的理论著作,可以归之于案例研究的作品类型。在本书中,作者选取了近些年来在社会上具有影响力的案件,由此展开刑法教义学的考察。在本书导言中,作者认为,收入本书的案件都可以归入疑难案件的范畴。更为准确地说,它们都属于弱意义上的疑难案件。具体来说,这些案件可以分为两个类别:第一类是热点案件;第二类是指导案例。上述两类案件都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曾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或者对刑法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作者在本书的案例研究中采用了刑法教义学的方法,因而具有较强的学术性与理论性,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案例类作品,这是值得嘉许的。   刑法教义学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刑法知识形态,从内容上来看,刑法教义学具有相对于法律文本的抽象性和理论性,因而接受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当然,德日学者在阐述刑法教义学原理的时候,也都引述了某些案例,这些案例除了癖马案,大多是所谓的教学案例。例如,德国学者罗克辛在《德国刑法学总论》中引述的雷劈案、失火案、山羊毛案等,日本学者大塚仁在《刑法概说(总论)》中引述的血友案等。这些案例虽然有其出处,但在引用的时候被学者改写了案情,是专门为教学需要而编撰的案例,因而被称为教学案例。教学案例具有案情简洁、问题清晰的特征,对于论证刑法教义学中的某个理论问题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因而在刑法体系书中被广泛采用。当然,这些教学案例的功能在于论证某个刑法教义学原理,因而具有以案说理的性质。就此而言,教学案例难以独立成为学术研究的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将本书的案例研究区分为两种类型,即针对案例的研究和关于案例的研究。其中,针对案例的研究与具体案件的关系较为紧密,通常会结合具体案件的司法文书展开分析,具有很强的个案研究色彩。关于案例的研究与具体案件的关系较为疏离,具体案件的作用通常仅体现为在文章的开端引出有待阐释的大前提以及在文章的结尾作为研究结论的适用对象。   针对案例的研究属于个案性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因而案例是论述的主线,并且也是最终的归宿。针对案例的研究虽然是以个案为中心展开的,但它不同于案例分析的主要特征就在于作者采用了刑法教义学原理作为分析工具,因而它不是一种就案论案式的论述,而是以刑法教义学为分析方法的深入探究。例如,本书第五章论述的赵春华案,涉及刑法教义学的数个知识点,例如枪支的认定、持有的判断、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等。而且,在讨论赵春华案的时候,作者还突破个案,收集了包括赵春华案在内的23个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样本,在类案的层面对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考察,由此把握非法持有枪支案的共同特征,以此为突破口揭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偏差。因此,针对案例的研究无论是在法律层面(立法与司法)还是在学理层面,都具有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关于案例的研究是以案例为线索的刑法教义学研究,此类研究其实是在案例研究的名义下展开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其旨趣完全不同于针对案例的研究。在本书中,关于案例的研究集中在指导案例的研究性论述中。我国的指导案例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判例,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点或者指导意见,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拘束力的司法规则。因此,在指导案例中,案件本身只是一种载体,重点在于司法规则。这些司法规则确立以后,需要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由于这种研究是通过案例达成的,因而可以归之于案例研究的范畴。例如,本书第八章论述的臧进泉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涉及的是诈骗罪中的处分意思问题。处分意思关系到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它本身就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争议问题。臧进泉案的裁判要点指出:“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裁判要点,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采用处分意思必要说,如果行为人没有处分意思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对此,作者结合本案的裁判理由作了深入的解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部分内容其实是一篇探讨诈骗罪的处分意思的论文,只不过问题是从臧进泉案引出的,并且本案的裁判理由对处分意思必要说的判断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论证,由此而为作者对处分意思的刑法教义学论述提供了案例素材,使得这部分内容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