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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行为

时间:2017/11/27地区:北京

来源:http://www.bjztb.gov.cn/news/201711/t11854958.htm

公告摘要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机制,近日,省住建厅就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提出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活动。
  意见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除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招标人不接受的,异议人可向负责该项目招投标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招标人受理异议,并同时暂停该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法干预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和回复。
  意见明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向直接监管该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已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平、公正、高效的处理投诉事项。
  意见强调,投诉事项涉及的相关信息需要在省内跨区域进行调查的,行政监督部门可向相关信息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相关信息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据实回复。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一经查实,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恶意投诉人记录不良行为一次。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抄送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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