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成都张军成律师网 2020年07月29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奉法行初字第00131号 原告陈常X,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奉节县XX援助工作者, 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奉节县永安XX,组织机构代码66357961-5,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该局参保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奉节县XX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XX,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2-8, 代表人A,矿长, 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以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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