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后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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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赔偿案例:工地上班受伤,鉴定为十级,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拒绝赔偿,经过两年多,获赔12万多

发布者:郑后选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男,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重庆XX律师

被告:陕西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XX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4,422元庭审中,原告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确定为7.076元月。

事实和理由:2022104日,原告到被告承建的自宜铁路工程项目富顺县段上班,从事龙门吊行车轨道安装工作,工资按计件工资20/米计算,平均每天330元左右。原告虽然在工地15天,但实际上班11.5天,被告共支付原告工资和生活费共计3,800元。20221020日下午450分左右,原告在该路段上班时被堆放的铁轨掉下砸伤右脚,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23跖骨骨折。2023713日,原告的受伤经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1018日,原告的伤情经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答辩意见

对原告在被告承建工程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受伤后,被告垫付了原告在富顺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被告收到了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但被告认为,原告不是被告招录的人员,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被告支付,且原告主张赔偿的项目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认定主要事实

2022102016:50左右,原告到被告承建的自宜铁路工程项目富顺县段新XX施工现场,从事龙门吊行车轨道安装工作时,被突然倾倒的铁轨砸伤右脚。事发后,原告到富顺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经检查系患右足第二跖骨基底部骨折;右足基底部撕脱性骨折?此次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支付。

2022126日,原告到旺苍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右足23跖骨基底部骨折。此次治疗产生医疗费418元由原告垫付。

20221213,原告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富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4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王X的仲裁请求。

2023713日,原告的受伤被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231018日,原告的伤情经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此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和检查费464元由原告垫付。

2024119日,原告就工伤保险待遇向富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其他”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来本院。

另查明,原告务工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诉讼中,原告到被告工地上15天实际上班11.5天,实际领取工资 3200 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且上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均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系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被告认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原、被告的证据,原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确认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计算标准是本人工资。因原告到被告工地不足一月,依照其自认的工资领取情况,可按照3200元÷11.5x21.75 -6052元确定,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计算为60521x7个月-42,364;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按2022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即84,912/-12个月x10个月=70,760;3.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酌情按6052/x2=12,104 ;4.医疗费凭票据确定为418;5.交通费酌情按300元计算;6.鉴定费及检查费按464元计算;以上六项共计126,410元纳入本案的赔偿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陕西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X工伤保险待遇126.410;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人2007年12月30日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学考试),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职业于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巴南区
  • 执业单位: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