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有哪几种,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多长

近期更新2024.01.01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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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听到缓刑这个词汇,小编理解的缓刑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悔罪表现比较优秀,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然后法律给予的奖励,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那么,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有哪几种?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多长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有哪几种,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多长

关于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关于有期徒刑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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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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