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丈夫成为植物人,配偶如何离婚?
2023.09.05 浏览15.1W+ 原创 专栏:婚姻
李丽
李丽 河南-郑州
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富传承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贸促会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特邀律师、河南省电视台都市频道、法治频道及公共频道特邀律师,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第一小学法治副校长,郑东新区普惠路小学法治副校长,心理咨询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大学任教六年。先后获得“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度河南省省直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现专注于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和财富传承规划。家事无小事,因深知婚姻家庭纠纷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体幸福和家庭稳定,还关系到社会和谐。在大量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李丽律师带领团队始终秉持既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纠纷,还要向当事人传递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及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办案宗旨,借助大量办案和研判积累的丰富诉讼技能和调解经验,尽力寻找更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的情理法融合的纠纷解决方案,真正化解当事人纠纷,高质量完成了一件件委托,在平凡的岗位上不断践行着律师使命。撰写了《赠与婚外情对象财物纠纷配偶权利救济路径探析》、《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的分割实务》、《物权视角下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法律问题实证研究》等多篇婚家领域的专业文章,其中论文《物权视角下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法律问题实证研究》荣获2023年中南六省律师论坛一等奖、《男女一方房产约定共有可否撤销赠与之法律适用探讨》、《赠与婚外情对象财物纠纷配偶权利救济路径探析》等多篇论文被《河南律师》杂志刊登,入选《中国家事法论坛论文集》并荣获河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1年、2022年论文评比二等奖;先后在《河南法制报》发表《关于全国妇联提交关于公安机关设置反家暴工作专项统计的提案之律师观点》、《民法典对离婚女性的特殊保护》、《播法律种子于青青田园》等文章,表达律师观点。还撰写了多篇案例分享,其中《登记离婚时约定无财产纠纷,次日起诉要彩礼,法院应否支持——男方诉请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入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案例·策略·智慧:盈科律师事务所2020年优秀案例精选》一书。部分成功案例:1.代理了数百起离婚诉讼,其中包括某知名作家的离婚诉讼案件,成功解除了委托人分居近二十年的不幸婚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的离婚诉讼,解决了双方一直争执不下的股权纷争等较大影响的案件。2.成功调解了几百件离婚纠纷,让当事人实现了好聚好散的诉求,避免了诉讼的苦恼。3.为很多弱者争取到了本不敢想的利益。执业格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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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肢体残疾人王女士与袁先生在读研期间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男方便逐渐暴露出嗜酒、暴躁、家暴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男方因未告知过王女士的脑血管家族遗传病突发严重脑溢血,术后留有后遗症,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尽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王女士依然尽心照顾了男方5年。

屋漏偏逢连阴雨,2016年初孩子开始出现经常性严重头痛,被医生诊断为疑似烟雾病,并告知可能跟男方的家族遗传病有关。这成为压垮王女士的最后一根稻草,精神几度崩溃。在为男方办理了残疾证、向男方单位为男方申请了各项补助金以保障男方的日常生活后,王女士将男方托付给了公婆,带孩子在外租房居住。分居后不久,王女士曾向法院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但诉讼中男方家人对抗激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的数年间,王女士处于既离不了婚又不可能再回去共同生活的煎熬境地。后因孩子上学需要用男方的证件,王女士联系男方父母时又遭辱骂与诋毁,对这个家庭绝望的王女士遂找到我团队求助。


【代理工作及成果】

1、调整诉求,既帮助委托人脱离死亡婚姻,又尊重弱者利益

委托前与该女士沟通时,团队律师便感知到受过高等教育的王女士并非薄情之人,其内心也曾有过去与留的巨大冲突,但即便不离婚,残疾的王女士也没有能力兼顾照料丈夫、生病的孩子和工作。加之,男方父母对她的恶劣态度,王女士内心的承受力已达极限,离婚成为王女士不得已的唯一选择。团队律师充分理解王女士的困境,一面安抚其情绪,帮助其理解男方父母对其的态度,以减少双方的情绪对抗,为后期调解奠定基础,一面又向王女士明确,从法律上讲,其确实享有离婚的自由,如果她离意已决,她有权选择离婚。但也明确告知男方的现实状况决定无论是男方的家人还是法院都不会轻易同意解除这段婚姻,因此提议王女士追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在财产上作出让步以保障男方余生的生活。王女士顺利接纳该建议后办理了委托手续。

2、选择正确程序、克服困难,调解结案

接案后,团队律师迅速研讨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因男方无行为能力,如果直接以其为被告,极大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起诉,欲速则不达。团队律师选择先启动特别程序申请认定男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男方的哥哥担任男方的监护人,再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过程非常曲折,既有疫情的几度风控、又有男方家人拒不配合、态度恶劣等多重困难。最终经律师的努力,开庭前双方达成调解一致,法院依据双方的意见出具了调解书。王女士实现了离婚诉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分割到了较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保障了余生的生活。


【律师感悟】

1、关于离婚途径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及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规定,我国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途径包括协议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登记离婚需要双方同意离婚,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是否同意离婚的能力,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所以,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只能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该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2、注重保障弱者权利才能更好地实现离婚自由

夫妻一方若丧失行为能力,对另一方配偶一定是一场巨大的人性考验。婚姻再不能回归正常状态,但还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如果选择离婚,就会面临无法避免的抛弃弱者的道德审判以及高于法定离婚标准的“潜在标准”,走或留都是艰难的决定。面对当事人离婚的选择,家事律师既不能只是高高在上、置身事外地对其进行道德审视,又不能只是工具化的帮助其起诉离婚,还必须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生存利益,平衡好对离婚自由的追求和弱者权利保护,同时多和双方及法院沟通、注重调解,减少双方的对抗,只有如此才能妥善的解决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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