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
近期更新2024.02.05 浏览29W+ 作者:华律网
对于一些特定违法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没有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大,故不需要处以有期徒刑等严苛的刑罚,在刑法上会适用较轻的管制来进行处罚,规范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那么具体而言,管制在哪些情况下使用呢,又是怎么执行的呢?在生活中有一些人对于拘役的相关内容不太了解,也不了解拘役和管制有什么区别。下面华律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管制的相关内容,包括管制是什么意思,管制怎么执行,管制期限如何计算,管制与拘役的区别等等,欢迎大家阅读。
管制如何执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4条,这些规定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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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是什么意思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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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适用情况

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从79刑法实施至今,这种状况基本没有改变。

2005-2006年我院管制刑具体实用情况如下:

1、案件数量

2005年度我院共判处管制刑事案件8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数的4.90%;被告人人数10人,占全年被告人人数的3.98%。2006年度我院共判处管制刑事案件3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数的1.6%;被告人人数4人,占全年被告人人数的1.4%。

2、适用罪名排序

两年来,我院适用管制刑的有盗窃故意伤害罪、收购、销售赃物罪、诈骗罪赌博罪五个罪名,14个被告人。详情如下图所示:

罪名人数占2005-2006年度同罪名被告人比例

盗窃63.21%

故意伤害311.7%

收购、销售赃物316.6%

诈骗120%

赌博125%

适用管制刑仅涉及五个罪名,占刑法适用管制刑102个罪名的4.9%,适用管制刑涉及范围狭窄;适用管制刑的罪名中,又以盗窃罪为主,占个案总数的46.2%。

3、适用主体以一般主体居多数,其中女性2名;未成年3名,占个案总数的16.7%,管制刑适用并未成为少年刑事司法的政策选择。

4、判处管制刑附加适用罚金刑的有11人,占个案总数的78.5%,罚金数额最高达10000元,最低1000元,罚金的具体执行更直接地表现出现实性、惩罚性。

通过以上数据的分析结合办案中了解的案情,可以得出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多系财产型犯罪,被告人多表现为初犯、偶犯,犯罪金额较小,情节一般。大多系贪一时小利,加上法律上的无知,误闯了刑法的高压红线。在犯故意伤害罪的2人中,均系邻里纠纷引发矛盾并激化,酿致轻伤害的后果。从年龄上分析,部分系未成年人,而成年者均为家庭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者,对此类人的是否适用监外刑将极大程度地影响他们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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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型期限如何计算

一、管制的刑期是多长?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政治权利。对于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未判的,执行机关应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怎么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主要有一下三种计算方法,分别是:

1、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刑法又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届满减为有期徒刑,刑期执行期满后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从监狱释放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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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拘役的区别

管制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2、管制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行较轻;(2)危险性较小

3、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的各种期限是三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拘役的各种期限是一个月到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只是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相对拘役惩罚性要轻所以时间比拘役长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管制是最轻的主刑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

管制规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是否关押

管制不需要关押;拘役需要关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

参加劳动的待遇

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参与劳动实行同工同酬;

判处拘役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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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执行机关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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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管制人要服从哪些规定

管制刑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刑法没有规定违反上述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惩戒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管制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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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能取代管制刑吗

缓刑在刑罚功能上包容了管制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发生法定违法犯罪情形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一是在期限上,缓刑的考验期限为二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而管制刑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二者具有包容关系。

二是在制度上,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应当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二者在执行制度上是基本相同的。

三是在要求上,缓刑要求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管制在本质上也应当有此要求,否则就不能判处管制刑,二者并不存在冲突的地方。

缓刑能够取代管制刑,并具有管制刑所不具有的优点。

管制是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从而有利于挽救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免受自由刑交叉感染的威胁,这是管制刑最大的特点,也是很多人坚持管制刑必须保留的理由之一。

而缓刑在内容上也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群众的监督下,由公安机关管束执行的一种刑罚措施,管制所具有的优点,缓刑同样具有,完全可以取代管制。

而且,缓刑还具有管制所不具有的优点。缓刑要求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潜在的警戒,更有利于促进其认真遵守法律,积极改造,其社会效果往往比管制更明显。

也正因为缓刑比管制对犯罪分子多了这一负担,它也更能得到群众的接受和认同。

可见,管制刑与缓刑在刑罚的功能上是部分重叠和包容的,对应当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均可以判处缓刑,而缓刑回避了管制刑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具有管制所不具有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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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间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管制期间是否剥夺政治权利要具体看法院如何判决,如果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则按以下方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刑法又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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