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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更新2024.01.02浏览28W+作者:华律网
我国公司有两种法定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被称之为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进行股权的转让?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又是什么?下面就是华律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二)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限责任制企业需要有公司章程;二是公司章程由企业的全体股东的参与与意见,是全体股东的共同决定的结果。

(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架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采取分级登记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行要求企业有合理的组织架构。

(四)有公司住所。公司需要有相应的办公场所。

(五)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要求。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流程

1、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其次,准备公司注册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使用证 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公司申请登记 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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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二、怎样取得股东资格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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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当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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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

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股权表现形式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3、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设立流程为 :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4、股东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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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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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进行融资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二、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三、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四、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五、海外融资

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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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出资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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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签订相关协议;

4、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7、验证注册资本;

8、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9、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二、公司合并、分立后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的计算办法

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合并前,合并各方之间有投资关系的,则应扣除其投资额)。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出资人)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三、公司合并登记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注1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注2,申请登记注册。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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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1、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2、接受债权申报

公司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4、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

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破产财产变价后,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5、破产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收到申请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未按期申报的后果

1.未按期申报,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实务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为大额分配,如债权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报债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债权人分配,故得到实际清偿的比例会远远降低。

2.未按期申报,程序权益无法保证。破产程序过程中,诸如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各重整事项、和解条款等重要事项需要债权人来表决,如债权不积极申报债权便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无法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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