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新立案标准

法师兄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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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新立案标准为: 1、生产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非食品原材料的有毒、有害材料,或销售人员明知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的法律责任。 2、使用瘦肉精等,禁止在动物饲料以及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动物饲料养殖动物,该动物是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或销售人员明知销售的动物,使用了禁止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所养殖的动物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的法律责任。 3、行为人在明知是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动物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所养殖的动物,仍继续提供屠宰或者加工的,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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