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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银行主任冒用16人名字,给自己贷款156.50万元

濮阳日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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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9:56·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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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银行主任冒用16人名字,给自己贷款156.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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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至2018年1月,吕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张某兵、孟某平、曹某凯等16人的名字在该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1565000元,归个人使用。其中已归还本金99999.9元,至今尚有1375000.1元未还。

另查明,因犯挪用资金罪,吕某某于201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6月,吕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吕某某作为某银行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清丰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吕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挪用资金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七个月。吕某某退赔经济损失1375000.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说法

在工作中应踏实本分,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尽职尽责方是正道,切不可滥用权力,利用职权谋求非法利益,否则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企业也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严格资金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查漏补缺,筑牢内部犯罪的防线。

来源:濮阳检察、清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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