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刑期的计算?

本案刑期的计算?

      在判刑前先期拘留的拘留一日怎么算,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又是如何算,请具体指出法律依据. 某人于2001年8月30日被拘留,9月5日被监视居住,11月26日被逮捕.最后法院判了5年.但法院的判决书说刑期从2001年8月30日至2006年8月29日,这样的判决对吗?请专家给予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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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2019-02-13

      可以肯定地说,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是有问题的!刑法第47条明确规定:。。。。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但是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均不算羁押,所以说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均不能折抵刑期。
      关于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的具体解释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此复 关于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具体的文号是1984法研字第16号。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实际情况: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拘留所里监视居住的!我都接到过多起这样的案子。如果是在拘留所里监视居住的,针对被告人来说这样的计算方法是可以的。
      但法院这样的判决书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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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

      2019-02-13

      在判刑前先期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判决正确。从开始被拘留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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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2019-02-13

      首先,法院这样计算刑期是正确的。 因为,刑法第47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你问的问题,关键在于,监视居住是否算被羁押。
      这个应该很好理解:有期徒刑,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让犯罪的人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进行反省和改造。而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手段,都属于羁押的情形,因此都可以也应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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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触***

      2019-02-13

      该判决的表述是错误的。错在监视居住期间没有顺延(即监视居住期限不折抵刑期),刑期的终止日应该顺延83天(即9月5日至11月26日期间)。正确表述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监视居住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
      法律依据: 刑诉法解释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此复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大至相同,所以应该适用上面的批复。请参考: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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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

      2019-02-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 这已经很清楚地说明了羁押只包括拘留和逮捕,是不包括监视居住的。那么,在判决刑期的起止日期中应当考虑除去监视居住的时间。 判决书确有纰漏。但判决业已生效并执行完毕,且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不应另行追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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